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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文件】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2 14:46来源: 省扶贫办浏览量:

 

各市、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建立健全防止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于33印发了《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防止返贫致贫加强监测预警和动态帮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开发〔20206号)、《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函〔202062号)、《国务院扶贫办信息中心关于防止返贫及时开展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函》(国扶信函〔202011号)精神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测方式

(一)监测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主要监测建档立卡已脱贫但不稳定户,收入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边缘户。边缘户收入计算以识别月份的上年当月初作为始点,以识别月份的上月末为终点。

(二)监测范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1.5倍左右的家庭,以及因病、因残、因灾、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引发的刚性支出明显超过上年度收入和收入大幅缩减的家庭。监测对象规模一般为建档立卡人口的5%左右,9个深度贫困县原则上不超过10%

(三)监测程序。以县级为单位组织开展,通过农户申报、乡村干部走访排查、相关行业部门筛查预警等途径,由县级扶贫部门确定监测对象,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对新识别的脱贫监测户,在信息系统中予以标注,录入其返贫风险;对新识别的边缘户,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其基础信息和致贫风险。各地要在全面核查前期识别监测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排查,发现符合识别条件的应按照程序及时纳入监测对象,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二、落实帮扶政策

(一)强化救助帮扶。《意见》中除“边缘户不得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规定不再适用外,其他救助帮扶措施要全面落实。对脱贫人口继续实行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帮扶政策,不断巩固“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成果,促进持续稳定增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加强对边缘户的救助帮扶,加快落实联系人并于510日前全部录入安徽省脱贫攻坚大数据管理平台;要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制定救助帮扶措施,落实扶持资金,安排帮扶项目。

(二)强化产业帮扶。对具备发展产业条件且有产业发展意愿的监测对象,加强生产经营技能培训,提供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动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等带动其发展生产。可安排各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对其申请的扶贫小额信贷予以贴息,支持其参加与生产相关的经营技能培训,对带动监测对象发展生产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支持政策。

(三)强化就业帮扶。对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逐户逐人摸清就业需求,加强劳动技能培训,强化“四帮四促”措施,千方百计帮助其就业。可安排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其参加劳动技能培训,支持通过村内扶贫公益岗位安置。

(四)强化社会帮扶。深入推进“千企帮千村”精准扶贫行动,用好“中国社会扶贫网”等平台,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助困。

(五)强化保险扶贫创新保险扶贫方式,多渠道筹措社会帮扶资金,为监测对象购买保险,及时化解生活生产风险。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压紧压实责任。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要做好调查核实、信息录入、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等工作。乡村两级定期开展走访摸排,严格认定程序,安排边缘户联系人,抓好帮扶政策实施。各级扶贫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比对分析,及时通报支出骤增或收入骤减家庭的预警信息。

(二)加强监测评估。加强对监测对象帮扶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及时掌握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户享受的帮扶措施,以及家庭成员、收入、生产生活条件等变化情况,及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录入帮扶措施。依托安徽省大数据管理平台的脱贫人口分类管理系统、返贫预警监测系统、边缘人口监测管理系统,准确判断返贫和致贫风险是否消除。对返贫致贫风险已经消除的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户,按照程序在安徽省脱贫攻坚大数据管理平台的返贫预警监测系统、边缘人口监测管理系统中进行销号标注,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后保留信息。对致贫风险已经消除的边缘户,可不再进行帮扶,但不做退出处理。

(三)减轻基层负担。依托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现有成果,充分发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安徽省脱贫攻坚大数据管理平台和村两委、驻村工作队作用,加强监测对象家庭信息、收入状况等信息共享,不另起炉灶,减少不必要的填表报数,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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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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