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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0000MB1691616X/202007-00003 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省乡村振兴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07-09
发文字号: 皖扶办〔2020〕17号 性: 废止
生效时间: 2020-06-24 废止时间: 暂无
标  题: 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政策咨询机关: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规划项目处 政策咨询电话: 0551-62602231

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皖扶办〔2020〕17号

各市、县(市、区)扶贫办(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全面加强扶贫资产规范管理,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预期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和运行机制,落实扶贫资产管理责任,持续发挥扶贫资金项目效益,确保扶贫资产安全完整、运行高效,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后续管理,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切实防范扶贫资产闲置浪费,让扶贫资产最大限度发挥作用,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

三、基本原则

坚持群众参与,保障权益。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保障贫困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坚持分类指导,科学管理。在扶贫资产科学分类和确权明晰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规范扶贫资产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制度体系,科学规范扶贫资产管理流程,防范各类风险,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

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乡村公示公告栏等,对扶贫资产管理情况及时分级公告公示,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提高资产运营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四、工作内容

(一)资产管理范围

1.资产范围2016年以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贫困县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盘活财政存量用于脱贫攻坚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及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财政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包括县域结对帮扶资金、定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捐建的实物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原则上应通过逐步清理、确权和登记等程序,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鼓励各地将行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管理范围。

2.资产分类。扶贫资产的类型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其中,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公益性扶贫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二)资产权属界定

明确扶贫资产产权归属,厘清相关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发挥确权对贫困村、贫困户生产发展的激励作用。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农户;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村集体管理的,产权归属村集体;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扶贫资产核产确权后须县、乡、村三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扶贫资产移交对应产权归属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三)资产信息登记

在确定资产权属基础上,县级应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做到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形成县级、部门、乡镇、村级登记台账,并根据实际及时更新完善。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等;实行承包、租赁、入股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租赁金、分红金以及承包、租赁、入股期限等。到户类扶贫资产由村集体负责资产登记,无需开展移交、收益分配、处置工作。

扶贫资产管理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要及时采集更新扶贫资产基础信息、变动情况、收益分配等情况。

(四)资产运行(营)管护

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经营性扶贫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产权所有者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督运营管护情况,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资产也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公益性资产可结合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增加劳务收入,管护费用可从经营收入中列支。到户类扶贫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两委”、驻村工作队要加强监督指导。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实际,积极盘活用好扶贫资产。

(五)资产收益分配

经营性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要落实到相应产权人,以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为原则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国家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进行分配,分配方案按照“村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经过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扶持。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主要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用于贫困户受益,坚持劳动致富,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坚决杜绝简单发钱发物等“一分了之”现象;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要结合实际探索有条件受益;扶贫资产收益可根据各地实际适当用于基层组织公益事业建设和巩固产业发展。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资产收益扶贫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资产清查处置

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和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情况进行核查,做到账实相符。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需要进行处置的,产权所有人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对金额较小的扶贫资产,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民主决策、公示无异议后简化程序处置。其他扶贫资产处置必须通过“村申请、乡镇初审、县审批及公示公告”程序办理资产核销,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等。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市级扶贫、财政、农业农村及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政策支持,强化工作指导。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扶贫资产的具体管理制度,做好扶贫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扶贫资产的管理效率。县级扶贫、财政、农业农村及其他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管护、资产处置、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扶贫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财政、农业农村等涉及扶贫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跟踪服务,全面推进扶贫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资产运行。省级将扶贫资产管理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市级要将扶贫资产管理情况作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调度监管。县级扶贫、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县级审计部门要将扶贫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及时公告公示扶贫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的总结,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扶贫资产管理方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加强风险防控,严肃追责问责。各地要强化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和消除扶贫资产管理中的风险点,全面做好预案,提高化解能力,防止风险发生。要强化监督检查,预防各类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损失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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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