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4 10:14来源: 省扶贫办浏览量: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根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号)精神,结合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和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问题整改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政策总体稳定

(一)落实各级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市、县(市、区)继续按照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或10%以上,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市县清理收回的可统筹存量资金,50%以上用于脱贫攻坚。在具体分配资金或安排项目时,市县结合本地情况,向贫困革命老区、深度贫困地区、挂牌督战地区和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倾斜,兼顾人口较多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保证脱贫攻坚资金需求。

(二)继续开展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试点县根据剩余贫困人口脱贫和巩固脱贫成效需要,按照“因需而整、应整尽整”的要求,科学确定本地整合资金规模,原则上本年度计划整合资金规模不得下降。统筹确定整合资金项目,做好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与整合项目衔接,完善整合资金项目的绩效目标和带贫减贫机制,不得安排未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的非扶贫项目。试点县在4月10日前,将年初实施方案(含三项清单)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审核。试点县依据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后,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形式,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抄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三)加强项目库建设和扶贫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2020年度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做好项目库动态调整,强化项目论证,严格入库审查,完善入库项目时间进度、资金来源、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要素,提高项目库规范化建设水平,严禁将“负面清单”项目、与扶贫无关项目或要素不全的项目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在项目实施前应明确项目后续运行管护机制,切实加强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开展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管护、资产处置等工作,切实做到扶贫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主体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

(四)及时做好扶贫项目资金匹配对接。认真落实资金管理制度各项要求,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县后,扶贫部门应会同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将资金匹配到具体项目,并将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到相关部门或单位。强化资金使用者主体责任,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避免“以拨代支”或“资金等项目”。规范扶贫资金报账程序,对报账资料不全、程序不合规的,不得支付资金。定期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清理工作,项目结余资金和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一律收回并及时重新安排,避免资金滞留财政专户、乡镇或村级账户。

二、优化政策举措,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五)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疫情防控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按照《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影响 开展脱贫攻坚春季攻势 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意见》(皖扶组〔2020〕5号)执行。统筹兼顾非贫困县、非贫困村脱贫工作,已经实现稳定脱贫的地方,可根据实际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非贫困县、非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已稳定脱贫的贫困县,可统筹安排整合资金,用于非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和以村容村貌干净整洁为目标的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但不得用于工程建设或提档升级的需求。已基本完成脱贫任务的非贫困县,可参照上述要求,安排专项扶贫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六)加大支持产业扶贫力度。将支持贫困地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作为巩固脱贫成果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进一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整合资金占比,通过发展产业带动贫困劳动力务工就业增收。科学选择产业扶贫项目,提升产业扶贫质量,注重长期培育和支持。继续支持补齐农村饮水安全等必要的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七)严格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格落实《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皖财农〔2019〕332号),各地在现行目标标准下,统筹安排当年实施的专项扶贫资金和整合资金项目,不得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或用于以前年度已实施完成的项目,不得将资金用于与扶贫无关的项目。严禁使用财政专项扶贫或其他整合资金用于刷墙、绿化、亮化等各类景观项目。各地建立返贫监测预警和动态帮扶机制以及接续推进减贫工作的经费由地方解决,帮扶资金通过现有相关资金渠道解决。

(八)因地制宜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工作。落实《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1101号)和《2020年安徽省资产收益扶贫工程实施办法》要求,扩大投入资产类型,结合推进农村“三变”改革,统筹其他财政涉农资金、村集体存量资产、社会捐赠资金等支持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农户以土地林地等生产要素折价入股新型经营主体,盘活资源资产,拓宽村集体和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收益渠道。坚决纠正简单入股分红、明股实债、小额扶贫信贷“户贷企用”等各类借资产收益扶贫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动态调整的项目收益分配方式,完善带贫减贫机制,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杜绝“一发了之”、“一股了之”、“一分了之”,防止“养懒汉”。科学选择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主体,明确风险防控的具体措施,加强对项目运行和实施情况的跟踪。

三、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九)加强扶贫项目资金日常监管。发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作用,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核实处理预警信息。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压实资金使用者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资金支出和项目实施进度慢、公告公示制度执行不严格、资金使用不精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查处。财政监督部门和基层财政所(分局)要充分发挥就近就地监管优势,把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及监管对象的沟通反馈,区分管理不规范与违纪违法的界线,准确定性问题并跟踪整改情况。

(十)规范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严格落实《安徽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8〕33号),规范各级各类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管理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皖财办〔2019〕1217号)执行,其他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县要建立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压实绩效管理各主体各环节工作责任。充分运用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指导有关资金使用部门或单位科学设立绩效目标,完善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和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督促市县有关部门或单位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发现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予以纠正。年度预算终了,督促市县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扶贫、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比例,做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十一)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落实“两个一律”公告公示要求,严格执行《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扶办〔2018〕118号),按照省级制定下发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模板,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步骤、程序和要素,提高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确保扶贫资金项目公开渠道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促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落地落实,提高带贫减贫效果。各公告公示责任单位要认真核实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问题建议等,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及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十二)加强各类问题整改落实。按照省委统一部署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工作要求,统筹抓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问题整改,配合纪委监委机关做好“两项目两资金”专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有关线索和问题处理核实,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各地要将巡视、审计、考核评价、排查梳理等各类监管检查发现的资金问题建立台账,列明问题清单与整改措施,逐一推动整改销号,确保整改质量。对易发多发问题,要从完善制度机制角度深化整改,形成切实管用的制度性整改成果并长期坚持。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办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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